1948年民国森林用地税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5页(305字)

1948年2月28日,民国政府农林部公布《森林法施行细则》。第7章奖励及承领,共9条。对办理请求减税或免税的申请手续、征收标准作出规定。森林用地的地价税按下列规定征收:(1)不满100市亩的减征税额1/2;(2)100市亩以上500市亩未满者减征税额2/3;(3)500市亩以上的减征税额4/5。荒山荒地造林免税年限按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100市亩的免税15年;(2)100市亩以上500市亩未满的免税20年;(3)500市亩以上的免税30年。本章还规定,承领荒山荒地造林经核定后,除由农林部发给领荒造林执照外,在造林完竣后地政机关依法发给土地所有权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