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林水土保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6页(297字)

1943年7月29日民国政府发布《农林部水土保持实验区组织规程》,共10条。主要规定,农林部为防止倾斜地水土冲刷,增进农田生产,特设立水土保持实验区.负责下列事项:(1)关于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土壤调查研究事项;(2)关于区内森林的调查与业权登记事项;(3)关于区内森林的测量整理事项;(4)关于区内保安林的编定及营造事项;(5)关于区内草木植被物的调查研究事项;(6)关于区内森林及其他植被物保护事项;(7)关于区内水流池沼的勘查及测候事项;(8)关于区内有关理水防沙、水土保持等工程事项等。规程还对实验区干部设置、技术、事务人员设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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