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水财政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3页(509字)
意大利重视对水资源开发进行财政扶持的立法。法律规定,政府投放资金采取自助或贷款方式,根据水资源开发类型确定中央、地区、省市投资规模。中央政府负责一级水利工程的建造、运行和维护,一、二水道工程的更新和维护及国有运河航运工程,国家开垦土地工程。关于水价与水费,规定所有使用公共地表水者都必须交付水费。水价按立方米或年用水量计算。用水后使水回归到主要水道或间歇性冬灌用水水价减半;灌溉和土地开垦水量引水减半,开垦土地引水减到用水水价的五分之一。对于综合利用灌水和发电全部引用公共水域用水,必须征收最高水价。国家征收水费,由行政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水权管理的独立自主单位征收,其中部分由有关省市留用。在饮用水供应方面,对市政当局、土地开垦协会和公共福利团体,如果水可以自由引入用户,或由国家批准修建的人工水库和河流整治工程供给的水,可免征相应的国有水费部分。矿泉水、温泉水资源用水必须交付年水费。上述用水除交纳水费外,还要支付用水许可证和执照的专门费用。意大利水法律还对运河引水征收专门水费,水力发电征收特殊水费,水库、水利工程后,地表水用水受益者交纳附加地价费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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