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渔业合伙经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6页(213字)
新加坡《渔业法》第10条规定:(1)以合伙形式营业的两个或多个人只需领取一份许可证。(2)在颁发本法中所说的合伙人许可证时,应向渔业局长披露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并不断披露新合伙人的姓名,在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此合伙时,许可证仍有效。第19条规定,当向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发给许可证时,对其他合伙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都应承担责任,除非他能向法院证明他不知道此事或与此事无直接的或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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