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森林管理总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1页(304字)
智利《森林法》第25条规定,为了完成与本法有关的税收,为了确定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必要,林业局应将一切有关情报转达给国内税务局。第26条规定,为本法之目的,为执行森林施业案从政府获得的贷款应视为开发贷款。第27条规定,在林业公司与任何个人或法人所签订的森林更新协议中出现的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之用语不应视为与本法定义的用语意义相同。因此,有关当事人无论如何应依本法,申请将其土地进行归类为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第28条规定,非银行和金融公司的任何股份公司可取得主要目的是造林或林业经营的任何种类的公司的股票或利息,除非有其他法律限制或有条例强制不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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