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森林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0页(363字)

智利1979年《森林法》第2条规定,在本法令中,下列用语应理解为: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是指其气候和土壤条件不适合于长期耕种的土地,不管现在其上是否种有农作物,都属于此类;但这类土地不包括未曾退化的,适于集约式农业的土地,集约式农业包括水果种植业和畜牧饲养业。造林是指在那些缺少树木或灌木,或者虽有一些植物,但这些植物没有经济价值,并且通过改造也不能使其产生经济价值的土地上进行直播或种植树苗和灌木。森林更新是指通过直播、萌芽更新或栽植的方法,在林木已被采伐的土地上种植树木或灌木。森林施业案是指对特定的土地上的可重复使用的自然资源进行有效的使用和管理的方法,以期达到既能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同时又能达到保持、改进和提高这些资源的目的。林业局是指隶属于智利农业部的官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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