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经营权拍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6页(269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39条规定:(1)在根据第19条、第20条第1项第4款、第21条第1项、第34条第2项及第37条的规定已取消渔业批准之情况下,已就渔业经营权而注册的抵押权者,可自接到第38条通报翌日起30天内请求拍卖渔业经营权。(2)在根据第1项规定已请求拍卖之情况下,其渔业权自取消批准之日起直至拍卖手续结束之日止,在拍卖之日的范围内,视之为存续。(3)拍卖所获收入,部分用于拍卖费用和对第1项之权力者的债务偿还,其余部分上缴国库。(4)中标者确定后,视渔业经营批准的取消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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