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经营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5页(339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24条规定:(1)根据第8条的规定而被批准经营渔业者,自被批准之时起即享有渔业权。(2)渔业权作为物权,准用有关土地的规定。(3)民法中有关质权的规定,不适用于渔业权和以此为目的的权力。(4)非法人的渔村契享有的渔业权,统归渔村契所有。第26条规定:(1)根据本法所获取之渔业权,在其获准经营之渔业范围内,准许从事根据《公共水面填埋法》和《公共水面管理法》的行为。(2)道知事欲批准第8条规定之渔业的水面系《公共水面管理法》第3条规定的指定港口、《渔港法》第4条规定的渔港、《开放港口秩序法》第2条规定的开放港口和根据《田地建设综合计划法》第6条第2项规定指定的特定地区或航道时,须事先与有关机关的长官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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