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病虫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3页(269字)

1989年,国务院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该条例对违法惩罚作出规定,即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而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而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违反植物检疫法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应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依照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可以并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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