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央营林投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4页(618字)

1984年4月3日,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主要规定:(1)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划分为营林投资和林业房建工程和设备购置投资两部分。(2)营林投资的使用范围:营林建设费;经营设施费;其他费用。(3)林业部在国家确定的林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投资范围内,按上述规定原则分类编制投资计划,向建设银行编报财务计划并提送营林投资拨款申请单,经建行总行审定。将营林投资汇拨到省、市、区林业厅(局)。省、市、区林业厅(局)据此在同级建行开立营林投资存款户,按照批准下达的年度营林投资计划,将营林投资汇拨到建设单位。(4)建设银行经办行收到营林投资汇拨通知单后,在建设单位基建资金存款科目下开立营林投资存款户,此项存款不计利息。(5)当年未完营林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下年度继续完成,所需资金在上年结转的营林投资存款中支付,并列入下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6)凡林业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与国营林场联合搞营林建设的项目,均应签订合同或协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与县、场,县与社队、专业户均应用合同的形式,对联营投资、造林地址、造林面积、时间、树种、成活率、成材年限和数量、上交或国家收购量、收益分配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7)主管部门在审定营林建设项目时,应通知建设银行参加。凡不按作业设计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行有权暂停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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