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发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4页(370字)

又称实盘。一项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的发盘。大陆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发盘一旦生效,不得随意撤销。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表明不受约束,发盘人不得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撤销或变更其发盘;如果发盘中未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对方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变更其发盘。法国法律虽然允许撤销发盘,即使发盘规定有有效期,但发盘人必须对受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首次使用“稳固发盘”一词,其本意也是不可撤销发盘。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5条对“稳固发盘”作如下规定:由商人以书面作出并经签署的为购买或销售货物的发盘,即使没有对价,按其条件保证可供接受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如未规定时间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撤销,但其不可撤销的期间无论如何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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