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0页(1077字)

关贸总协定体系为解决缔约国之间的经贸争端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关贸总协定在利益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逐步为国际经贸活动确立了较完整的纪律约束体系,而这一体系的所有规定得以有效实施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体系本身应具有迅速地消除任何可能危及缔约方之间利益平衡的机制。任何一个缔约方所作出的任何违反关贸总协定纪律约束体系规定的行为,都可能会损害其他缔约方的利益,因违约而造成了某一(些)缔约方的利益损害必然会引起争端,若不能迅速有效地解决违约争端就会动摇关贸总协定体系所赖以存在的利益平衡这一基础。4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实际上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程序,这在众多的国际经济组织中是绝无仅有的,同时也是关贸总协定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关贸总协定体系内也同样缺乏一个单独的、涉及体系内所有义务和权利的争端解决文件,有关的规定都分散在众多的协议文件之中。在关贸总协定原始协议文本中有两个可以被直接援用来执行争端解决的条款,即二十二条(磋商)和二十三条(丧失与损害);此外,关贸总协定原始协议文本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定还可以从其他一些条款中找到,如第十九条(保障条款)、第二十八条(减让表的修改)、第二十五条第5款(免除义务条款)等。在关贸总协定的实施过程中缔约方全体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了其中的争端解决程序,这方面最重大的发展有三项:(1)1966年缔约方全体通过了一个解决发展中缔约方和工业化缔约方之间争端的特别争端解决程序(参见“关于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程序的决议”),发展中缔约方可随时援用这一程序;(2)1979年缔约方全体在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一项对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作了重大发展的协议(参见“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协议”和“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习惯做法的公认准则”);(3)1992年达成的乌拉圭回合“争端解决程序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参见“争端解决程序协议”)。另外,关贸总协定在其各轮多边贸易谈判针对各有关问题所达成的专项协议(如东京回合的7个非关税壁垒协议和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各项协议)中所确立的有关争端解决条款,都在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逐步完善起来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有四项基本内容,即(1)通过缔约各方的通知搞清是哪些行为引起了争端;(2)通过各当事方的协商争取友好解决;(3)通过缔约方全体的介入来寻找在争端各方重建利益平衡的方法;(4)缔约方全体对争端解决实施监督权,并以集体道德压力在争端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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