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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谁负有证明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16页(496字)

证明责任,亦称举证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责任,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承担。公安机关只有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才能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只有搜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起诉和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义务,即是说,被告人不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而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则主要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提供的罪证不足,可以要求他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供不出足够的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驳回。同时,人民法院也负有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不能消极地等待自诉人提供证据,而应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全面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各种证据,查明案情。此外,如果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则被告人对反诉负有证明责任,应就反诉的内容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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