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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15页(1333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采取一定方法进行的,又总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或使社会正常生活受到破坏,或使公共利益或个人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因而,它必然在犯罪地留下各种痕迹和印象。这些痕迹和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们与案件真实情况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能够反应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动机、后果等方面的情况。所以,证据必须是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没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用作证据。证据还必须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非法收集和认定的,不能用作证据。可见,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收集和认定的,能够借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物证 是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意义的物品和痕迹。刑事诉讼中的物证,可能是犯罪工具,如各种凶器;可能是物质痕迹,如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也可能是犯罪的对象,如盗窃的财物,等等。

书证 是能用它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例如,贪污案件中的单据、帐册等。

证人证言 证人就是有义务把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人。证人对案情所作的陈述,叫做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是他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合法财产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般都能提供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以他的陈述是一种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向公、检、法机关承认自己犯了罪,交待犯罪的过程和情节,叫做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否认自己犯了罪,或者虽然承认犯了罪,但提出应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叫做被告人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谈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如果查证落实,可以用作证据。

鉴定结论 是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或单位,根据公、检、法机关的委托,对于案件事实中需要专门知识解决的问题所作出的结论。例如,被害人是什么原因致死的、身体伤害性质如何,被告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等问题,都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于鉴定结论,必须经过认真审查后,才能作为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 为了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应对犯罪地以及与犯罪有关的现场、物件、痕迹进行勘验,必要时还应对人身或物体进行检查。记载勘验、检查情况的书面文件,叫做勘验、检查笔录。

对于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只有经过严格审查和鉴别,认为是准确无误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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