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出口加工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3页(779字)

台湾当局在台湾岛的某些地区内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外资集中设厂、进行出口加工的特定地区。台湾共有高雄、楠梓、台中3个出口加工区。创立于1965年。同年,台湾当局颁布了《出口加工区设置管理条例》,对投资条件作了规定:(1)必须是新投资的企业;(2)不影响省内现有出口工业;(3)其原料,半成品和产品易于检查和管理;(4)其生产过程不危害区公共安全和卫生。在《申请开办企业的审查》中,对投资申请者提出具体要求:(1)投资额至少60万美元以上;(2)原则上产品的附加价值要大于按进口原料价格(FOB)计算的价值的25%;(3)产品必须全部出口;(4)租用土地建厂房的面积须大于2000平方米;(5)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培养技术人才。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优惠主要有:(1)区内各项公共设施十分完备,还建有标准厂房供投资者租用,如投资者需自建厂房,可以租用土地,年租每坪(3.305平方米)新台币180元,区内的水费、电费和各种公用事业费用均比其他国家便宜。(2)凡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一律免税,产品出口免税,加工区内不课营业税和商品税。投资企业在开业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后所得税率也仅为18%。凡用于再投资的企业利润,其数额低于当年所得额的25%,免征所得税。并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待。(3)凡购买或自建厂房,可按买价或建筑成本的70%向银行贷款,分10年还清。制成品出口可用信用证向银行取得出口信贷。在行政管理方面,出口加工区采取如下措施:(1)台湾设立出口加工区管理处,实行管理事权统一,有关投资申请、公司登记、产地证明、进出口签证、员工雇用及出入境等事项,均由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以简化行政手续;(2)有关事业单位,如银行、海关、税捐、邮政、电信等均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集中办公,以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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