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高致病性禽流感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2页(20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4.3条规定,进口国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口下列物品时,应要求提供同于本《法典》作出的同样规定:(1)家禽和野禽;(2)初孵禽;(3)种蛋;(4)家禽和野禽的精液;(5)家禽和野禽的鲜肉;(6)动物饲料或工业用动物源(禽类)性产品;(7)未经加工,难以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被破坏的病料和生物制品(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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