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页(648字)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以判例法为主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最早起源于日耳曼习惯法。

自公元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通过国王委派的法官巡回审判,把原来的地方习惯法有选择地通过判例的形式而使之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于公元14世纪又形成了与普通法并列的衡平法。衡平法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和诉讼程序。

因为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民商事关系的需要,因此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由大法官以衡平(又称公平或良知)原则予以处理。这种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

其后,更设立了独立的衡平法院,发展了一套抽象的衡平法准则。这些准则大多来自教会法和罗法的某些原则。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的形式,采用“遵守先例”的原则。17世纪起,随着英国的对外扩张,英国法也传播到各殖民地。

这些国家在独立后大都以英国法为原则,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和习惯,适应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修改,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除了英国、美国外,还有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样,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有影响的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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