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页(495字)

(1)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亦称法律形式或法的形式。

法律规范的各种特殊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命令、章程、判例、国家认可的习惯等。法必须通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并表现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不同类型的法,以及同一类型的法在不同国家,其法律渊源均有所不同。如奴隶制时期皇帝的诏令、敕令,某些国家认可的习惯及法学家的着作等均被视为法的渊源,在中国封建社会,所谓纲常礼教和习惯也被看成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资本主义的法,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虽然宪法、法律等成文法是重要的渊源,但判例和习惯法这类形式仍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条约等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2)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亦称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的根源是什么,即指制定法律时的社会经济关系;二是法律来源于何处,即指一国采用或遵循的某种法律传统,如某些西方国家进行立法时,以罗法为蓝本,因此,便自称他们的法律渊源于罗马法。

通常情况下,说到法律渊源,大多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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