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页(710字)

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企业或事业单位与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合伙)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按照法律和协议的规定,实行横向经营的某种经济组织形式。

联营的主要特征是:(1)联营必须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的联合,其中至少必须有一方主体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如果双方主体均为公民个人,则这种联合称个人合伙。(2)联营是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3)联营的内容是联营成员各方协调一致的经营活动。

(4)联营必须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供实行联合的主体选择确定。

第一、法人型联营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的有关规定。

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联营法人以参加联营的单位投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合伙型联营,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其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

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第三、合同型联营,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形式。这种联营形式还没有形成经济实体,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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