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页(262字)

公民将希望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其主要内容:必须出于自愿发生、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志,又须将自己内在的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行为,而且内在意志和外部表现要相互一致。意思表示行为的方式方法,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其真实意志相符合,才具有法律效果。如果发现意思表示行为不是出于公民的自由意志,而是在外界的强迫、威胁等不正常情况下违心所为的行为,其行为人可以自己撤销意思表示,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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