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产所有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页(660字)
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把国家所有权规定为国家对全民财产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并对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原则和国家所有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国家所有权受到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是国家授权管理国家财产的机构,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根据人民的意志,为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服务。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全民所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荒山、滩涂、渔场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银行、邮电、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广播电台等以及各个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实际占有的国有财产;国家所有的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所有的军事设施和装备;国家在外国的财产;不能证实属于个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等。国家行使其财产所有权可分为直接行使与间接行使两种方式。
国家对国库财产行使所有权,以直接的方式进行,由国家的专门机构管理。
凡是与国库分离的国家财产,其所有权的行使,均是以间接方式进行。国家以间接方式行使其财产所有权,主要是通过颁布法律或通过合同,无偿或有偿地将国家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转让给法人或公民个人行使。如通过法律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交给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进行经营管理;通过合同将国有上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