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页(499字)

物权的一种。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全民所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民事权利。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经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营权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集体企业和其他一切人对财产依法享有的经营权;狭义的经营权,主要指国家授权给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经营权。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与国家所有权有关的一种民事权利,是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结果,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形式。正是通过企业行使经营权,国家所有权才得以实现。

(2)国家的委托授权是取得经营权的前提。《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与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3)经营权具有排他性。全民所有制企业行使经营权,任何公民和法人都不得妨碍或侵犯,否则就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经营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只能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进行,并且,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收回授权委托,因此,经营权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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