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页(422字)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具体表现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原则上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当发生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过错行为造成损害或由两个、两个以上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应以他们各自过错程度大小,分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损害中,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时才负民事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过错责任原则”是西方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只有在几种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但造成了损害结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即:在从事高度危险业务人侵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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