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场病害防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5页(198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67条规定:(1)水产厅长或道知事为防止渔场病害,在必要时可命有关方面采取迁移、拆除设在渔场上的设备、收去养殖物、整理渔场、停止等必要措施。(2)被批准的渔业从业者,须为有效管理渔场或防止病害而在渔场采用水产繁殖技术员。(3)须根据第2项规定采用水产繁殖技术员的渔场的规模和水产繁殖技术员的资格等必要的事项,由农水产部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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