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场设备拆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5页(190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54条规定:(1)被批准从事渔业经营的生产者,一旦批准失效,须拆除设在渔场上的设备。但如道知事认为不能或无必要拆除其设备,可根据拆除义务者的申请,免除其拆除义务。(2)根据第1项但书的规定被免除义务者,视其放弃了设备和养殖物的所有权。(3)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准用于未获准从事渔业生产的人设置之设备和养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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