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哥外国捕捞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5页(291字)
多哥《关于渔业管理条例的法律》第4条规定,在自最低落潮线起向洋12海里宽的多哥领海内禁止外国船只捕鱼。第5条规定,外国船只的船长或船员在多哥领海从事捕鱼活动,一经被发现,即处船长12万法郎罚金。第6条规定,对于累犯,罚金可加倍。除此之外,还须没收渔具及渔产品,并对船长处以15天至3个月的监禁。本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违法人曾受过依本法第4条给予的处罚,为累犯。第7条规定,对违反本法第4条之规定的外国船只可予扣押,直至其付清全部保养、看护、诉讼费及罚金为止。自终审判决之日起,超过3个月期限,即可经司法机关批准将被扣押船只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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