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页(389字)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主要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中关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一而产生。如甲国法律规定国籍的取得采血统主义原则,乙国法律规定采出生地主义原则,这样,甲国人在乙国所生子女便同时具有甲乙两国国籍。

又如甲国法律规定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并不丧失本国国籍,乙国法律规定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自动取得本国国籍,这样,甲国女子在乙国与乙国男子结婚,这一女子便同时获得双重国籍。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状态。

双重国籍人因两国都有权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或对其行使属人管辖权,因而常使个人或国家处于困境。我国国籍法第3、8、9、13条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对于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对于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对于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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