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页(480字)

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

由于各国国籍立法规定不同,形成无国籍的原因有:(1)因出生形成无国籍,如无国籍的父母在采血统主义原则的国家中所生的子女,则不具有国籍。(2)因婚姻等关系形成无国籍,如甲国法律规定本国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的,自动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则规定,外国人与本国人结婚的,非经申请入籍,不能取得乙国国籍。

因此,当一位甲国妇女与乙国男子结婚,而又未申请取得乙国国籍时,该妇女即无国籍。(3)因违法行为被本国法院或有关机关剥夺国籍而形成无国籍。无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状态,为消除或减少这种不正常状态的发生,国际上曾签订过一些公约,如1954年9月28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1961年8月31日《联合国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我国国籍法第6、7条明确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属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的,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对无国籍人,一般按外国人同等对待,给予法律保护,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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