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的入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页(623字)

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穿过本国国境进入本国领域。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外国人也没有要求他国准许其入境的权利。一个国家有权决定外国人的入境。一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一般要求入境者持有其所属国的护照、办理签证手续,由指定地点入境;对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入境可能危害国家利益或妨害社会秩序的人,规定不得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1)外国人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许可;(2)外国人入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检查;(3)外国人入境应提出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还要提供有关证明;(4)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国家的人员入境,按协议执行;(5)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具体言之,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①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③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④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⑤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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