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开发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页(229字)

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一项临时性、过渡性制度。

在海底管理局的组织和控制下,一方面由管理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进行,同时也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勘探和开发,此即所谓“平行开发制度”。具体做法是:开发申请者可向管理局提供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由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留待企业部自己或由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联合进行开发,另一块由申请的国家或其公私企业按照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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