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和公平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页(284字)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两个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民事活动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即公民和法人参与什么民事活动,以什么方式参与民事活动,均由自己决定;民事活动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即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享受的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即使是在上下级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都是以平等的当事人身份进行民事活动的,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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