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页(217字)

普通法或一般法的对称。

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域、特定事项或特定的人的法律。从法律的对人效力看,适用于特定人的法为特别法,如兵役法,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法律的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域的法为特别法,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为一般法;从法律的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为特别法,如戒严法,适用于平常时期的法为一般法。一般情况下,特别法应在一般法之前优先适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