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页(660字)

又称价格术语。

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反映各种贸易条件的术语。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各处不同的国家,货物的长途运输而且超越一国国境,并需办理各种手续,从而产生费用、责任、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将各种贸易条件加以整理,赋予特定的含义,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一种术语,则费用、责任和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均可解决。

由于贸易术语所反映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都在货物的价格上表现出来,它既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单位价格的计价条件,又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则。

国际贸易术语根据交货地点不同,可分为内陆交货、装运港交货、目的港交货等。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主要有:(1)《1932年华沙——津规则》,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制定华沙规则,主要对CIF价格条件作了解释,后于1932年牛津会议上作了修改。

(2)《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于1920年成立后,在1935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后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及1990年又作了修改、补充,它对14种国际贸易术语作了解释。(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由美国商会等商业团体于1941年修订。

其中以国际商会所作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为权威,已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的广泛采用。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经常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有离岸价格(FOB)、到岸价格(CIF)及成本加运费价格(CF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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