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页(617字)

法国着名国际私法学家,继萨维尼之后对国际私法理论作出巨大贡献,是20世纪初法国普遍主义的代表人物。

他反对把国际私法归入各国国内法,认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一样,也是解决主权冲突的,国际私法是一个从调整各主权国家关系的国际公法规则中获取调整个人关系规则的法律部门。皮耶主张国际私法的统一,认为“国际私法在国际范围内得不到统一,就等于法律不存在”。他指出,国际上的习惯规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渊源。皮耶主张首先应依据法律的真实性质来解决国际私法方面的问题,认为如把法律视为一个整体,其属人性与属地性同时存在,但就法律的社会目的而言,应以保护个人为目的,这部分具属人性质的法律叫做“不变的法律”,它在适用地域上不受限制,只不适用于外国人;而另一些法律主要以保护社会的普遍利益为目的,它们的基本性质是属地的,其适用在地域上受到限制,只能适用于主权者所管辖的领土,这部分法律称为“普遍的法律”,并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为协调因法律属人与属地、不变与普遍两重性所带来的冲突,应采取“更少牺牲原则”。即:如果为了实现甲国法律的属人性(保护个人目的)就需牺牲乙国的属地性(保护社会普遍利益);反之,则需要牺牲甲国法律的属人性。

如何处理,则视牺牲最少而定。皮耶的主要着作有:《论国际私法的原则》(1903)、《国际惯例例文集》(1923-1924)、与尼布瓦那合着的《国际私法教程》(1924)。

上一篇:尼波埃 下一篇:法人营业地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