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营业地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页(310字)

以法人营业地所在国作为法人国籍所属国的一种学说。

法人住所地说之一。法人营业地是指法人的工厂、矿山、营业所在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营业地常作为涉外经济合同准据法的连结因素而被采用。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6条规定,“主要由一方负担金钱债务的双务契约,依他方有习惯居所的国家的法律,如他方是以企业家身份缔结该契约的,则与缔结契约有关的那个常设营业所代替习惯居所。”1983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在未根据第七条规定对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作出选择的范围内,合同依合同缔结时卖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见“法人住所地说”。

上一篇:皮耶 下一篇:劳特派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