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页(319字)

生于荷兰,1894-1913年任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讲授商法与国际法。

后任荷兰行政法院法官。着有《国际私法方法》(1890)、《国际私法本质》(1899)、《国际性法律改造论》(1919)、《国际民事法中的破产判决》、《国际破产法的编纂》等。他主张在全人类法制共同体基础上建立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以人类普遍性法律共同体取代以国际私法为基础的国际法共同体。他认为国际私法不单纯是调整法与法关系的规范,而且是调整个人间关系的国际社会的私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学家热衷于探讨国际私法的本质与方法,各国也在为促进国际私法的统一而实践,吉塔的学说即为上述条件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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