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页(602字)

美国现代国际私法学家。

193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历任德库大学、洛杉矶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匹兹堡大学、芝加哥大学的法学教授。1963年,他整理出版了自己的学术论文集《冲突法论文选集》。

在国际私法领域,柯里尖税地抨击美国传统的“既得权学说”,并通过研究大量判例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学说。

认为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国家)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如何确定恰当的实体法规范,或者说何州(国家)利益将让位的问题。

柯里认为任何州或国家的法律规范都是用来体现政府政策的,立法者制定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适用该法律规范促使政府的某制定政策得以实现,但在具体情形下,各州或各国所主张的利益并不一定都是“合理的”或“合法的”,法院在审理某具体案件时只能适用具有合法或合理性政府利益的那个州或国家的法律。其方法是:(1)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确定构成某实体规范基础的政府政策;(2)如果一国认为把这种法律政策适用于某一案件有益的话,那么就应适用该国法;(3)两国利益相冲突,则应对任何一国的利益或法律政策作出更为合适、更为有限制的解释以避免冲突;(4)如果经重新考虑后,该法院仍发现无法消除利益冲突,则适用法院地法;(5)如果法院也不具有利益,而另外两国(州)的法律又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又没有理由拒绝受理,则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冲突规范所指的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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