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专门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页(502字)

根据各国政府间协议而设立,并以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本身是独立的组织,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它们以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订立协定并经大会批准或由联合国决定和发动各国创设组织的方式,通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协调机构,同联合国及它们彼此之间在工作上互相配合和联合。各专门机构每年一次向联合国提出工作报告,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讨论后提出意见或建议。各专门机构的会员国同联合国的会员国不尽相同。

截至1986年,联合国专门机构共有16个,它们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亦称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另外,国际原子能机构性质与专门机构相似,但它主要同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发生关系;关贸总协定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但性质和地位与专门机构相似,上述两机构与专门机构一起,通常被称为联合国有关机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