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页(388字)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优惠措施及其政策的法规。

1988年7月颁布并施行,共22条。规定对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与外国投资的优惠待遇采取了大致相同而又有所不同的政策。主要内容是:(1)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2)在投资形式上,除了准许使用与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形式外,还允许华侨和港澳同胞以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购置房产等形式进行投资。

(3)在投资领域方面,可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拟投资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申请。(4)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5)在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华侨、港澳投资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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