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页(365字)

对外经济贸易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1987年1月26日公布,共13条。规定经确认和考核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主要内容是:(1)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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