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1页(234字)

国务院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合法经营而颁布的法规。

1980年7月26日公布施行,共11条。规定经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所管辖地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发给营业热照。未经登记的企业,不准开业。还就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