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投资回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6页(317字)

合作经营外方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以不同方式提前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主要有:(1)提取折旧费。投资者的投资通过加速折旧办法,提取折旧回收,折旧费计入企业经营成本。

(2)从利润中归还投资。从企业的毛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归还外商投资,余额再按合作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3)从营业收入中回收投资。

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的投资从营业收入中回收。但是,外国合作先行收回的只限于其投资原本,而不包括资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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