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6页(223字)

合作企业由于不能继续存在的事实出现而停止其经营活动。

除合同中规定的合作期满和出现双方同意终止的情况,合同自动终止外,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合同也应终止:(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2)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3)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继续经营;(4)既未达到该企业的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合作企业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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