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5页(646字)

刚果调整在其境内的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

1923年4月26日公布生效。共二卷51条。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在刚果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由普通法和特惠制度规定。关于普通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既得利益、资本转移、企业及其人员;税收优惠,包括关税与间接税、直接税和注册、印花和有价证券所得税。该法规定,外国企业,有权依照同刚果企业相同的条件,获得租借、特许和行政许可,并有权缔结公共市场协定。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外国雇主和劳动者同刚果国民一律平等。关于特惠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特惠制度的授予、经济利益;可以优先批准授予特惠制度的企业。该法规定,下列企业之一,可实行特惠制:(1)设有产品加工或产品精制部门的种植工业企业;(2)拥有畜牧卫生保护设备的畜牧企业;(3)植物产品的制造和加工工业企业;(4)造林工业;(5)拥有产品保存或加工设备的捕企业;(6)工业品制造和装配企业;(7)从事发展采矿或矿物加工业务及其有关业务的企业;(8)石油研究企业;(9)能源生产企业;(10)整治旅游区的企业。

该法规定,为协调发展计划,根据投资总协议的总则,按照审批程序,可优先批准把任何一种特惠制度授予以下几类企业:(1)主要任务为向同盟国境内出口的企业;(2)只以刚果人民共和国一国为市场,不向其他同盟国谋求经济税收或关税利益的企业;(3)市场虽仅涉及刚果人民共和国一国,而其工业计划涉及另一同盟国的工业产品的企业,或其建立在另一同盟国发展计划中也有规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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