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于外国资本的法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4页(636字)

日本调整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

日本国昭和28年5月10日第163号颁发,昭和49年4月2日法律第23号最后修正。该法律的目的在于承认有助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经济的独立和健全发展、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的外国投资,同时为确实保证由于外国资本的投入而产生的汇款,和保护外国资本采取适当的措施。

作为日本《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特别法,该法全文共七章29条。主要规定总则;外国投资的批准以及所投外资的指定事项;有关外国投资的汇兑;外国资本的保护和外国投资人的投资及事业活动的调整及外资审议会等。

该法规定,外国投资人系指下列自然人和法人:(1)非居民的自然人;(2)依据外国法而设立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或者在外国设有总公司或主要办事处的法人及其他团体;(3)由上述(1)或(2)项中所列举者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股份或持股的法人及其他团体;(4)由上述(1)或(2)项中所列举者实际控制的法人及其他团体;(5)关于外国人取得财产的政令第2条第1款中所规定者。该法调整的对象包括技术援助合同、股票、股份的取得、受益证券的取得,规定原则上可以不拘形式,而对于股份的取得,却规定了一定范围内排除适用的条件。

主管大臣或大藏大臣根据本法律规定在批准、指定或确认外国资本时,可以附加必要的条件。该法规定,为调查、审议外国对日本的投资的有关重大事项,设立外资审议会,作为大藏省的附属机构,外资审议会委员,由大藏大臣从具有学识经验者中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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