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8页(525字)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受的待遇以东道国赋予其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作为标准。

即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与东道国国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根据这一标准,东道国给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有的权利,对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应给予法律保护,不得采取任何歧视和不公正的措施。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则必须接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其权利也不能超出东道国国民所享有的权利。一旦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实行征用、国有化并给予合理补偿时,只要符合国际法原则的要求,对外国投资者没有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东道国不承担任何国际责任,该外国投资者的本国政府不能借口东道国政治不稳定、法律不健全而行使外交保护权。国民待遇标准强调国内国外资本平等待遇的原则,但这种平等待遇只是一般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具体环节上都必须绝对地平等。根据各国通例,对于国防、武器、通讯事业等关键企业,不许或限制外国人投资,只能由本国政府或个人经营。

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不一样,如果对国民待遇标准作绝对的理解,不能真正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因而许多国家在实践中常常采用有限制的国民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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