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8页(305字)

资本输出国根据国家属人优越权的原则,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对本国投资者在国外的利益给予保护的权利。

根据国家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国家属地优越权原则,外国投资者应当接受东道国的法律管辖,如果其合法权利受到不法损害时,原则上应该依东道国国内法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因此,外交保护权必须在东道国显然有拒绝司法救济、执法不公或歧视待遇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其政治与经济优势,置东道国法律于不顾,滥用外交保护权,对东道国强行外交干预,从而使本来属于国内法的请求无端上升为国际求偿。对此,广大发展中国家表示强烈的反对,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了着名的“卡尔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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