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4页(713字)

1985年1月28日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代表在罗签订的有关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该协定共13条。其基本内容是:(1)投资者的待遇。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

(2)征收及其补偿。

协定第4条规定,缔约一方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实行征收、国有化或采取其他类似措施,但应给予补偿。补偿应相当于宣布征收时该项投资的价值。

补偿的支付应能兑换和自由转移,并不应不适当地迟延。(3)投资的汇回。

协定第6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其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应保证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其领土内自由转移用于投资的收益、无形权利的提成费、为直接参与投资的贷款的分期偿还金、为管理投资所付的费用、为维护投资所需的追加资金、投资的部分或全部转让或清算价值以及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因投资工作的工资收入等财产。(4)代位求偿权。

协定第7条规定:“若缔约一方对其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就非商业风险进行了担保,并根据该担保向投资者支付了款项,缔约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转让给了缔约一方,并承认缔约一方对该权利的代位”。(5)争议的解决。

协定第11条规定,缔约双方间就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所发生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友好协商解决。若此项争端在缔约一方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之日起6个月内未获解决,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提交专设国际仲裁庭解决。协定对于该国际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问题也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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