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9页(374字)

主张对于被国有化的外国资产不予补偿的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国有化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属性,根据属地主权优越的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内私人财产实行国有化。只要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对本国人不予补偿,外国人就不能要求予以补偿。

因为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外国人在东道国享受的权利不能超出国民待遇的标准。从实践中看,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于1917年、1918年分别颁布了银行国有化、旧私人银行股份资本国有化、工业、商业设备及资产国有化等法令,对包括外国资产在内的私人财产实行国有化,这些国有化都没有给予补偿。

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必需的。但在现代投资关系中,为了兼顾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不少国家已逐渐放弃了不予补偿的传统做法,而主张对被国有化的外国财产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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