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5页(672字)
1985年9月12日中国和奥地利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签订的有关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
该协定共11条。其基本内容是:(1)投资者的待遇。
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特别是投资的管理、运用、使用和利用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第三国投资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所享受的待遇。(2)征收及其补偿。
协定第4条规定,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被征收或被采取具有同样效果的措施。补偿应与被征收的投资在公布征收前一刻的价值相符。
补偿的支付不应不适当地迟延,并应是可兑现的和可自由转移的。(3)投资的转移。根据协定第5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自由转移与投资有关的资本和维持或扩大投资所用的追加款项、收益、偿还由投资者提供的类似参股的贷款、有关权利的许可证费、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的清算款项以及征收的补偿。
(4)代位求偿权。
协定第6条规定,如缔约一方或其授权机构因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所作担保而向其投资者支付了款项,缔约另一方承认投资者的全部权利或请求权依照法律或法律行为转让给了缔约一方,并承认缔约一方对这些转让的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5)争议的解决。
协定第10条规定,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某项争端在6个月内未获解决,则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提交仲裁。协定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以及仲裁程序等问题也作了明确的规定。